哪些產品需要做REACH認證?
些產品需要做REACH檢測,REACH法規(guī)幾乎覆蓋所有產品(食品和藥品除外),也是歐盟的強制性環(huán)保法規(guī),即相關產品除了要求滿足ROHS法規(guī)要求,還會要求其滿足REACH法規(guī)!
通常我們在委托的檢測機構拿到一份REACH報告后,我們往往對于報告上,或者是清單上的一些物質還是一無所知的狀態(tài),怎么看報告,怎么分析報告這些都一知半解的狀態(tài)中。下文將簡單闡述了REACH檢測報告的標準。
物 品
1. 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質量百分濃度大于0.1%,則歐盟范圍內此類物品的供應商必須向顧客提供其可獲取的充足信息;或者,應消費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內向其提供可獲取的充足信息。這類信息應保證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質的名稱。
2. 從2011年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該物質質量百分濃度大于0.1%,并且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1噸/年/公司,則歐盟范圍內此類物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RECHA進行通報。
3. 在2010年12月1日前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報;
4.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歸入后的六個月內完成通報。
物 質
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之中,則歐盟范圍內該物質的供應商必須向他們的客戶提供一份安全數據表(SDS)。
配制品
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根據1999/45/EC指令,配制品本身不被分類為危險品,但配制品中至少含有一種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單個物質的質量百分濃度在非氣體配制品中不低于0.1%,在氣體配制品中不低于0.2%,則歐盟范圍內該配制品的供應商在收到配制品的接收者的請求時,須向其提供一份安全數據表(SDS)。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嚴格管控,勢必提高家電、紡織、服裝、鞋業(yè)、玩具、制藥等多個行業(yè)的出口成本,雖然SVHC通報比注冊簡單很多,但儼然已成為出口商證明產品安全性的一種義務。因此,面對不斷迫近的SVHC通報要求,相關企業(yè)須加緊應對步伐。對已經確認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產品企業(yè),EBO測試機構建議相關企業(yè):
* 要對照歐盟SVHC清單,了解自身輸歐盟產品的特性,檢測其中的物質含量,排除所用的物質可能被定義為SVHC的可能性;
* 要跟蹤關注REACH高度關注物質名單的修訂,加強對REACH法規(guī)涉及高度關注物質的鑒別標準的研究,根據法規(guī)要求,適時提交授權申請并提供規(guī)定的信息資料;
倘若某種物質既可用來保持聚合物的穩(wěn)定性,也可改善聚合物的性能,則物質中不必用來保持聚合物穩(wěn)定性的分量應被視為制劑內的另一種物質,因此可能需要注冊。
化學品管理局仍未就產品所含物質發(fā)出明確指南,但已擬好草案,應有助業(yè)者區(qū)分制劑和產品。制劑中的物質須注冊,產品中的物質卻不必注冊,除非該種物質是用以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從該產品釋出,或者該種物質在進口產品所占的總量,超過每名注冊人每年1噸的水平。
此外,即使符合上述條件,假若該種物質已由另一名注冊人注冊同樣用途,則不必再次注冊。根據《化學品注冊、評估及許可法規(guī)》,制劑是由兩種或以上物質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產品是指在生產過程中賦予一種特殊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品,該形狀、表面或設計較物品的化學成分更大程度上決定了物品的功能。指南草案指出,一種物質(無論是否一種產品)的功能,取決于生產商或供應商希望該物質有何用途,以及購買人期望該物質有何作用。因此,“功能”是決定該物質用途的基本原則。當物質是一種產品時,其功能通常是明確的,不必根據《化學品注冊、評估及許可法規(guī)》進行物質注冊。
假如在生產過程中賦予的形狀、表面或設計顯然較化學成分更能決定某種物料的功能,那么被評估的物料是一種產品。假如形狀、表面或設計與化學成分相比同等重要,或前者重要性較低,那么被評估的物料是一種制劑。
逐步納入監(jiān)管范疇的化學品,將從6月1日起進行預先注冊,直至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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